1、贩卖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私自贩卖烟花爆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责令长汀县该食杂店停止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没收非法
关于非法售卖烟花爆竹处罚依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烟花爆竹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该法规规定,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将被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处罚。二、行业标准除了法律法规外,烟花爆竹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