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务院发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2014年国务院发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
附件医疗器械命名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及过程规范命名是医疗器械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没有统一的命名体系,产品名称就会存在表述不准确用词不规范,导致同名异物同具体包含: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科学、规范
六、命名示例依据医用成像器械领域中X射线探测器产品的共性特征,制定术语。表2.命名术语依据具体产品真实属性,在术语表中选择对应术语,确定通用名称。表3作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规则》是首部针对医疗器械命名的法规性文件,是规范指导通用名称的纲领和基本原则。规则的出台,结束了我国医疗器械命名无统一标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科学、规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命名规则。总局在借鉴全球医疗器械术语系统(GMDN)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