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超过25米。《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第3.4.7条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5.3.8条具体内容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为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时,在其钢构件或钢筋之间的连接满足本规范规定并利用其作为引下线的条件下,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
o(╯□╰)o 435利用主筋直径不少于16mm作引下线时按设计要求找出全部主筋位臵用油漆作好标记按设计位臵标高做好焊好测试点随钢筋逐层串接至顶层焊接出一定长度的引下线至接闪器搭接长度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为防雷装置专设引下线时,其引下线数量不宜少于两根,间距不应大于25m。特别是第二、第三类的引下线敷设,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当在
间距不应大于25m;2)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时,其引下线数量可不受限制,间距不应大于25m,建筑物外廓易受雷击的几个角上的柱筋宜被利用。”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互相连接。二、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2m。三、排放爆炸危险气
2.第三类防雷文物建筑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引下线间距可不作要求。除第一类文物建筑其基底面积小于30m3时,可仅设一根引下线。3.引下线应经最短路径与接闪器,接地装置进行电气连4.2.7 明敷接地引下线的支持件间距应均匀,水平直线部分0.5~1.5m, 垂直直线部分1.5~3m,弯曲部分0.3~0.5(来自:xLtKwj.coM 小龙文档网:避雷引下线规范)m